1 總 則
1.0.1 為規范民用機場飛行區場道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標準。
【條文說明】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組織設計、勘察、施工、 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2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運輸機場 (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 飛行區場道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
通用機場飛行區場道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所稱的飛行區場道工程包括土石方與地基處理、 邊坡防護、道面、 路面、 排水、 橋梁、 涵隧、 消防管網、 圍界等工程。
【條文說明】 本條將原標準中 “通用航空機場和直升機場可參照執行”修訂為 “通用機場飛行區場道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和驗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所規定的飛行區場道工程所包含的工程,出自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民航局聯合發布的 ?關于進一步明確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
1.0.3 本標準未明確質量檢驗評定方法的,可參照相關標準,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檢驗標準,并經專家評審論證后報主管部門。
【條文說明】 因采用新材料、 新工藝、 新技術或因地質、 水文等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本標準不適用時,本條提出了質量檢驗評定的處理方法。
1.0.4 數字化施工過程監控技術可作為質量檢驗評定的輔助手段。
【條文說明】 我國法定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方法均為事后檢驗,采用數字化施工過程監控等手段,有利于及時發現和處理施工過程的質量問題,提高工程質量評定結果的可靠性。
1.0.5 民用機場飛行區場道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規定或標準的要求。
其余內容見附件:
MH 5007-2017 民用機場飛行區場道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